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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因婴兄父母的罪就取去长子?

转载:神因婴兄父母的罪就取去长子?

   一位慈爱的神怎能因为婴兄父母的罪,就取去拔示巴与大卫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呢(参撒下十二15-23)?

  
  神藉着圣经给予我们的其中一个最义意深长的亮光,就是死亡的真正意义。假若撇开了神圣的启示,我们可能会认为死亡是一种惊吓,令人战兢不已;亦是一个恐怖的咒诅,是审判的最后一击。就着死亡来说,肉身的死亡就是魂与身体分开了——意味着再没有机会去找神,也不能以敬虔的生活来荣耀神了,因此,死亡是严肃且令人惊惧的。但圣经将肉身死亡的意义明白地告诉我们;无论死亡对于人类有何客观意义,但肉身死亡并非为人类而设的终局。反之,当人死亡时,他就进入了生命历程里的永恒阶段,他可能在天堂,亦可能进了地狱,这则在乎他于世上存活时的抉择取舍了。不过,神的儿子已来到这世界,并向所有信他的人作出可信的承诺:「凡活着信我的人,必永远不死。」(约十一26)——死亡已被赋予全新的意义。因为我们的救主耶稣已代替罪人死在十字架上,所以「他已经把死废去,藉着福音将不能坏的生命彰显出来」(提后一10),死亡的毒钩已被除掉,而坟墓亦不能夸胜了(参林前十五54-56),「在主里面而死的人有福了……他们息了自己的劳苦。」(启十四13)

  至于婴孩夭折,他们出生不久死亡,故此可免除了过着充满悲痛而世途险诈的生活。不过,若我们认为所有婴孩时期的死亡都能在天堂获一席位,似乎毋须他们作出信心的回应,加略山上救赎之恩就会赐给他们,这种观念似乎简单了。而且,上述论调将可能强烈地鼓励父母杀婴,在子女未长大至自己可以负责任时便杀了他们,因为这是确保他们必定可以进天堂的唯一方法。然而,圣经一再强调杀婴是神所不容的(参利十八21;申十二31;代下二十八13;赛五十七;耶十九4-7)。尤其是奉宗教之名而把婴孩杀掉,更是神所咒诅的。因此,我们所得出的结论是:关于婴孩得救的问题,必定有其他原则。即是说,神的全知不单只包括将来实际会发生的事,亦会包括将来有发生潜力的事情。将来必定实现,或将会发生而未及实现的,都在神预知的范围内。至于在出世时便死亡的婴儿,或未长大至能为自己作出抉择之年便死去的孩童,神都预知他们对他救恩的反应,知道他们会相信接受或拒绝。

  可能就是因为上述原因,当大卫知道自己的祈祷没有结果,神将他的小儿子带回「家」,大卫反而心内安慰。他将儿子交托于神的恩典之中,而只说:「我必往他那里去,他却不能回我这里来。」(撒下十二23)纵然在如此令人心碎的情况里,大卫仍相信神有他完全的旨意。神以取去因罪恶欲念而生的果子,作为对那犯罪的父母的惩罚,而大卫亦明白到神这样做的原因。大卫知道他与拔示巴需要这次责罚,这是神对他们的提醒。作为神的儿女,他们虽已被神原谅,却必须承受因犯罪而引致的后果,安静地忍受这苦果,作为他们悔改的一个重要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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