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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3-24 08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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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对理由(一)
“神是爱,衪不会惩罚任何人”
1. 答案一:真相刚刚相反。正因为神是爱,祂是会惩罚罪的。如果一个毒贩在你的女儿身上扎针,使她染上了毒瘾,损坏了她的脑,神是绝不会坐视不理的。祂爱你的女儿,任何人犯罪伤害她,祂都会发怒。如果这个毒贩不肯悔改,神是永不会忘记他的罪行的,这正因为神的爱是永恒的。这就是说,神会永远地对这个毒贩怀怒。
2. 答案二:神确是爱,没有人能比耶稣基督更详细地告诉我们有关神的爱,也没有人能比祂使我们更深刻地感受到神的爱。也许,对神的爱最深入和最具体的表达是:“神爱世人,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,叫一切信祂的,不至灭亡,反得永生”(约翰福音3:16)。然而,在这节圣经里,我们应要注意神的爱最高的表达,是在于祂为了救我们不至灭亡所做的事。祂给了我们最大的礼物,就是祂自己的骨肉—神的儿子。祂给了我们这份礼物,以致像我们一样的罪人可以得到赦免,不再需要受罪的惩罚。神使用如此慎重的方法救我们,使我们不致灭亡,让我们再次意识到灭亡对人是何等严厉的刑罚。
基督的话也给我们同样的印象:“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,那听我话,又信差我来者的,就有永生;不至于定罪,是已经出死入生了”(约翰福音5:24)。基督在这里呼吁我们信靠祂,使祂可以叫我们不至于被定罪,救我们脱离永远的死亡。
我们很自然就会问祂有什么权柄可以说这些话,祂的呼吁有何根据。答案是,第一,祂是以最后审判的法官身分说这些话:“父不审判什么人,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与子……并且因为祂是人子,就赐给祂行审判的权柄”(约翰福音5:22、27)。
第二,在最后审判中作法官的,就是在十字架上代替所有愿意悔改及相信的人,承担了律法对罪的惩罚,以致这些人不需要受罚。不过,由此而来的自然定理就是:任何不理会基督的呼吁悔改归信的人都无可避免地要灭亡。
因此,来到这里,我们应该再看一看在上章研究过的那段经文(启示录20:11-15),并注意经文所说会否被扔进火湖的关键因素。
相关经文如下:“我又看见死了的人,无论大小,都站在宝座前。案卷展开了,并且另有一卷展开,就是生命册。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,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……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,他就被扔在火湖里。”
我们首先要注意经文没有说,如果某人犯了很多严重的罪,他就会被扔进火湖里;也没有说如果某人只犯了几件小罪,而且也以善行作了补偿,便不会被扔进火湖里。不是的,根据这段经文,决定性的因素是:“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,他就被扔在火湖里”(启示录20:15)。
这本生命册是羔羊生命册(启示录21:27);册上写上了所有认罪悔改、信靠神羔羊的人的名字。既然祂已为他们担起了罪的刑罚,新约圣经给他们这些荣耀的应许:“如今,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……现在我们……更要借着祂免去神的忿怒”(罗马书8:1,5:8-9)。除此之外,所有在今生接受基督作他们代表及救主的人,当下就可以知道他们的名字已记在这本生命册上了。使徒保罗和他的朋友知道(腓立比书4:3),我们也可以知道。
然而,如果人拒绝接受神赐给我们的救主(而很多人确是这样),他们的名字就不会记录在羔羊生命册上。那么,神又怎能拯救他们呢?他们自己已作了抉择。他们将无可避免地被扔在火湖里,为他们的罪受惩罚及承受后果。但他们除了自怨自艾外,却怨不得别人。他们当然也不能埋怨神,神是一切美善的总和。根据这定义,另一个天堂,给拒绝神的人,是不可能存在的;而神也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责任为他们提供一个没有可能的出路。他们宁取黑暗,不要光明,因为他们行的是恶(约翰福音3:19)。他们的结局是自己选择的。
现在,让我们再留意神公义的另一个特性。所有拒绝神救恩的人都有同样结局,就是被扔在火湖里。然而,每个人所受的惩罚,其严厉程度却有所不同。经文告诉我们,各人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。就算在地上的法庭,两个人虽犯同一项罪,也可能由于其中一人受到某些环境因素的影响,另一人则没有,而使法庭各别酌量下判决。又例如,一个良善温柔的女士可能因自己的骄傲,不肯谦卑,悔改归信救主基督,以致她永远沉沦。但是她不会受到与希特勒(Hitler)流数百万无辜人的血一样的刑罚。
此外,为了认清神是绝对的公正和平等,让我们重温神的审判的另一个特性。所有相信基督,以祂为救主的人将会得救,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,乃是基于他们的信心。另一方面,归信后过着讨神喜悦生活的人将会得到奖赏;而那些虽然真心相信,但生活放纵,行为达不到应有标准的人却要蒙受损失。他们虽然得救,乃像从火里经过一样(哥林多前书3:14-15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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